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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1 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內容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換發者,繳銷之原許可文件。 三、補發者,原許可文件作廢之切結聲明。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