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3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