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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 條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7-29

內容

肥料製造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一、工廠登記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一份。 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依法免申請商業登記證者,免附。 三、肥料說明書一份。 四、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一份。 五、肥料標示樣張二份。但申請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登記證者,免附。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相關法律條文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6 條)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