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1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7-29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應為該肥料之有效成分,並應與肥料說明書及肥料規格試驗報告相符。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為本會公告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規定之主成分者,其含量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