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7-29
同一肥料要素同時登記總含量、不同形態含量、不同溶性含量時,其表示方式如下: 一、同時登記總含量與不同形態含量,或同時登記總含量與不同溶性含量時,其不同形態、溶性成分名稱前應加註內含二字。 二、同時登記不同溶性含量,其中一種溶性含量已將另一種溶性含量計算在內時,後者之溶性成分名稱前應加註內含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