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查驗辦法|第 10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7-29
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者,肥料業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三十日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銷燬,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