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0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係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前,已在該範圍內進行、完成或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