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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0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後,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土地利用方式、管制事項及開發利用行為之申請程序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 中央主管機關規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時,得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轄區內亟需劃定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位置範圍圖說、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資料及土地利用現況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參考;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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