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0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改善辦法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補救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及其生育環境與棲息環境之現況。 二、造成重大影響或破壞之原因。 三、可行之改善或補救措施。 四、預定完成期限。 五、其他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