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0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補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時,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及團體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