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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最後修訂:
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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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
📝 內容
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