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0
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