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0
攜帶或郵寄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野生動物之活體入、出境者,應依前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