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 8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09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