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 10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09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保存紀錄三年。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者,應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