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 12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09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許可證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名稱、地址、地段、地號、面積及必要設備。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野生動物之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四、許可證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五、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歇業、停業、復業及其他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 六、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核准設立日期、字號及撤銷或廢止事由與年月日。 七、其他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