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11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漁船,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四、船舶佈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