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11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者,應就下列事項諮詢該委員會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區域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區域、漁船總船數、總噸位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