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11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計畫後,應於每年七月以前在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或漁會公告,接受漁業權漁業執照之申請。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