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16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