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17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