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29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