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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 13 條
最後修訂: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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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理費: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
📝 內容
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理費: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
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一百元。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
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