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第 13 條|動植物防檢疫|Peraturan|Berlaku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Terakhir Diubah: 2025-11-14
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理費: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 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