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