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