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