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