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通知限期改善或停工之程序,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