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9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火爐、煙囟、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