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工作中遇停電有導致超壓、爆炸或火災等危險之虞者,應裝置足夠容量並能於緊急時供電之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