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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最後修訂:
2024-08-01
📋
條文摘要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
📝 內容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