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前項廢棄物之排放標準,應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