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