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7-01
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