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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66 條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6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0

內容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鏈,其安全係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四以上。 (一)以斷裂荷重之二分之一拉伸時,其伸長率為百分之零點五以下者。 (二)抗拉強度值為每平方毫米四百牛頓以上,且其伸長率為下表所列抗拉強度值分別對應之值以上者。 ┌────────────┬──────┐ │抗拉強度 │伸長率 │ │(單位:牛頓/平方毫米)│(單位:%)│ ├────────────┼──────┤ │四百以上六百三十未滿  │二十 │ ├────────────┼──────┤ │六百三十以上一千未滿 │十七 │ ├────────────┼──────┤ │一千以上 │十五 │ └────────────┴──────┘ 二、前款以外者:五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鏈之斷裂荷重值除以該吊鏈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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