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6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