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6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等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