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51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6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之22至24、第三目之13至15、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