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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供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設計者、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 前項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