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25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