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4
本規則所稱毒性氣體,指丙烯腈、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下之氣體。 前項所稱容許濃度,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