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3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4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內存液化可燃性氣體、液化毒性氣體或液化氧氣者,不得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破損之材料製造之液面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