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6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4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