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3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1955-06-03
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通信器材。 六、軍用地圖、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 七、軍用建築材料。 八、金、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 九、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一、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 十二、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 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