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38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4
製造事業單位,平時即應選任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之人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管理人員。)之代理人,於製造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