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11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1955-06-03
載運戰時禁制品之船舶,依其船舶文書之記載,並非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已離開當航之航路,且對變更航路不能說明充份理由者,該項記載,應視作無效;其有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其他充份證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