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13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1955-06-03
條件禁制品,已經敵國政府施行徵用或統制配給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第七條所規定禁運區域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第八條所規定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