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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96 條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9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1

內容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使用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一、抗拉強度值在每平方毫米二十八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百分之十四以上。 二、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毫米)與延伸值(單位:百分比)之兩倍之和,在七十六以上。 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使用附表二十六所定之材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者,其使用之護罩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十八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百分之二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5 條(第 45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85 條(第 85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86 條(第 86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87 條(第 87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88 條(第 88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89 條(第 8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