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3-24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