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4
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